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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动态

截至7月15日!各类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请尽快自查!

2023-07-14    浏览次数:58    
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自查

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部署,请化妆品有关企业于2023年7月15日前开展以下工作:


1

自查是否存在“一号多用”三种重点情形,并及时整改;

2

填写《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企业自查整改情况报告表》(一企一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自查和整改材料报所在辖区市场监管局留档备查。





自查对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线下主流商区、化妆品专卖店、妇婴专营店、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一号多用”三种重点情形





1. “一号多名称”

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2. “一号多商标”

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3. “一号多主体”

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




专项检查将如何开展?


1

工作部署和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7月15日前)

2

检查阶段(2023年7月16日至9月30日)

3

总结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





我们需要做什么?


1
对照自查是否存在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是否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特殊化妆品上市前、普通化妆品备案时或者已注册、备案产品的销售包装发生变化的,是否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至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2
对照自查受托生产的产品是否存在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3

对照自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存在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4
履行入场化妆品经营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职责,督促经营者开展自查,组织对经营者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重要提醒!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于2023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 2023年7月16日至9月30日期间,监管部门将开展集中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 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的监督将持续纳入日常检查,形成长效监管机制。